話你知:「體雕大狀」風波後改守則 副業不再須批准
【明報專訊】過去香港執業大律師要從事副業或兼職,都須事先獲大律師公會批准。2018年大律師公會投票通過改革,放寬對大律師從事副業的規定,容許他們從事大律師以外任何職業及工作時,毋須如以往要獲公會批准,但仍須遵從公會《行為守則》,並向公會發出事先書面通知。
當年遭覆核指歧視 公會終勝訴
該次改革可溯源至有「體雕大狀」之稱的大律師梁思豪,2014年他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師」作為副業被否決,同年司法覆核,一度勝訴,其後公會上訴得直。
梁當年提出司法覆核時,認為公會容許會員同時全職出任議員及法律教授等,卻不容許從事其他副業,有歧視成分,認為只要不違法,會員有權從事任何副業。梁更稱改行全職任體雕師後,發現一個月的收入已與從事大律師的3個月收入差不多。
倘損專業聲譽 不得從事
雖然大律師公會已放寬規定,但根據《行為守則》,若大律師與其他職業的聯繫,可能會對大律師專業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或損害其妥善處理業務或當事人利益的能力,該大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該些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