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控罪未達有效裁決 屠龍案陪審今續議

[2024.08.29] 發表
被告劉佩凝(圖)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陪審團昨晚未有裁決,案件押後,劉續保釋候判。(鄧家烜攝)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昨於高院第二日退庭商議,其間詢問法官有關「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與例子,並透露陪審團就該罪行無法達成有效裁決。至昨晚7時半,退庭商議已超過19小時,陪審團仍未有結論,今日繼續商議。

問官兩控罪分別 問嚴重損財產定義

昨日甫開庭,法官張慧玲解答陪審團的3項問題。首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解釋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故須知道炸彈被置在街道,且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沒提及「訂明標的」 ,故不論炸彈放置何處,只考慮是否有意圖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二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張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無定義,陪審員可按經驗和智慧決定。第三項問題是「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稱陪審員應集思廣益,適當考慮別人意見,但更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午後陪審團再次提問,稱各人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以及被告劉佩凝的控罪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張官指示陪審團「用多少少時間再去傾」,如遇法律問題可讓法官及控辯雙方提供幫助。

拒給例子 官:只能給法律指引

相隔不足一小時,陪審團第三度提問,稱各陪審員對於「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未有共識,冀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張官明言「我唔能夠答」,因法官只能提供法律上的指引,若給予例子便形成法官的看法,而非陪審員的看法。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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