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出錯 一白衣人得直脫罪 上訴庭:准被告應控方要求露齒舉證 侵被告權利
【明報專訊】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7名男子分別涉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另有一人脫罪;當中4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脫罪的王志榮亦被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宣判,4名上訴人中,蔡立基獲接納原審法官容許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的做法出錯,因此得直,定罪撤銷,其餘3人被駁回;律政司上訴得直,王志榮的無罪裁決撤銷,案件將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原本罪名不成立,他昨日聞判後表現冷靜,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須於10月15日到區院出席提訊。4名上訴人為燒烤場東主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八鄉橫台山河瀝背村長鄧英斌及技工蔡立基。吳偉南、鄧英斌分別被判囚4年及3年9個月,早已刑滿出獄,只就定罪上訴;鄧懷琛及蔡立基分別被判囚7年及6年,兩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蔡在上訴裁決前已服刑完畢,目前僅餘鄧懷琛仍在服刑。
原審「忽略證據」 無罪者發還重新考慮
上訴庭法官頒下判辭說明裁決理由(見表)。就王志榮的無罪裁決,判辭表示,原審法官葉佐文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但未能注意其他證據累積的巧合,更推倒在王的住宅搜出疑犯曾穿著的波鞋、王同意他是波鞋物主之事實;由於葉官考慮上出錯,令多項證據被忽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撒銷王的無罪裁決,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庭審階段 不可要求被告助控方舉證
針對蔡立基之上訴,上訴方投訴葉官要求蔡應控方要求展露牙齒的做法不公。上訴庭法官同意,一旦進入庭審階段,被告不論如何都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包括說話、移動身體或調整外貌,否則會侵犯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之基本權利;葉官利用蔡配合控方展露牙齒的錯誤證據,比對疑犯的截圖而認定兩人是同一人,故蔡的定罪須受質疑,裁定他上訴得直,同時撤銷定罪與判刑。
「飛天南」等3人上訴駁回
餘下3名上訴人均被駁回申請,上訴庭拒絕接納上訴方稱鄧英斌無意圖參與暴動、吳偉南想當「和事老」,以及鄧懷琛在原審時聘用的大律師給予錯誤法律意見、令鄧沒依賴自衛作抗辯理由等說法。上訴庭法官認為葉官對3人的定罪穩妥,對鄧懷琛的判刑亦沒過輕或過重,遂維持原判。
目前共有6宗案件涉及7.21事件,22人被起訴,分成白衣人與非白衣人案。白衣人案件佔4宗,涉及14名被告,當中3人認罪;6人受審後罪成,被判囚3年半至7年;1人被判罪脫,待發還重新裁決;2人擬認罪,2人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CACC132、171/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