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庭首日無定論 屠龍案陪審今續議

[2024.08.28] 發表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首案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昨於高院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用8天引導陪審團,並在尾聲寄語「無論有罪定冇罪」應該達致一致裁決,但亦要忠於己見,至少以7:2大比數裁決方為有效裁決。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昨早近11時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7時未有定論。張官表示,陪審團提出幾項問題,惟考慮時間不早,故將案件押至今日以解答該些問題及讓陪審團繼續商議。

官提至少7:2裁決方有效

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女),被起訴時介乎20至29歲。第一至第四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被指是主腦吳智鴻的團伙,劉則被指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眾籌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昨向陪審團重溫涉案5罪之控罪元素,稱首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中須肯定被告的犯罪意圖,吳智鴻為主腦,招攬屠龍小隊,故吳是知情最多的人,小隊較晚才加入串謀,惟陪審團毋須知道各被告的角色輕重或何時參與,只須裁定協議是否存在、各被告是否伙同其他同謀者並有意圖加入協議,以及有意在達成協議後將計劃付諸實行。

次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為首罪之交替控罪;第三控罪「串謀謀殺」,陪審團須裁定各被告是否有意圖用槍及炸彈殺警;第四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僅針對李家田,陪審團須分辨李是自願或受警方威迫才招認藏槍。

第五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僅針對劉佩凝,陪審團須評估控方說法,即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是嚴重傷害生命財產、逼使政府接受政治主張等,故屠龍小隊投擲汽油彈及主張「五大訴求」已屬恐佈主義行為。張官最後寄語陪審團應達至一致或至少7:2的裁決,其後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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