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兩地處理人權挑戰法律框架不同 不跟英判例 流水集會上訴駁回

[2024.08.13] 發表
吳靄儀過往多次到庭出席上訴聆訊,她昨聞判後在法院外表示與李柱銘藉此機會感謝律師團隊及支持他們的市民。昨早大批傳媒於下雨時在終院外有上蓋位置採訪,警方一度要求傳媒步出有蓋範圍。(楊柏賢攝)
李柱銘為本港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他早前被撤銷組織集結定罪,在原審被判緩刑。李昨到終院聽取上訴結果,離開時沒回應傳媒提問。(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當中7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罪,另就「參與集結」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援引英國兩宗判決,爭議定罪限制基本權利,並指本案不符合「相稱性原則」。案件橫跨逾4年,終院昨日宣布一致駁回7人上訴,維持原判。判辭指出,香港法庭不應跟隨上述英國兩案的判決,又指上訴方的主張與本港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原則相違背。

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當中吳靄儀和李柱銘昨有到庭。吳靄儀聞判後表示裁決非常重要,惟未有時間研究判辭,暫不宜評論。她又說與李柱銘藉此機會向律師團隊及支持他們的市民道謝。終極上訴敗訴後,原審判囚4人刑期維持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被判緩刑3人毋須處理。

上訴方爭議香港是否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及/或「Abortion Services」案判例;如是,法官應如何作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判辭,解釋憲法挑戰框架內的「執行相稱性」概念,若訴訟人指稱其獲憲法保障的權利過分受限,法庭要評估相稱性,並要審視侵權舉措是否合法限制權利,若未能通過評估,須由法庭糾正或宣告違憲。

拒納拘捕至判刑均須評估相稱性

兩名法官在判辭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上述英國兩案的判決,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但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為無效及把它廢除,故兩地法庭評估相稱性時各有考慮。判辭拒絕接納上訴方提出,由拘捕、檢控、定罪以至判刑均須分別評估限制符合相稱性,指上訴方就《公安條例》作憲法挑戰被駁回,亦沒挑戰警方反對遊行,故下級法庭定罪前毋須額外評估相稱性。

指上訴方理據違司法管轄權原則

判辭提及,上訴方的主張與香港司法管轄權的原則相違背,重申檢控等程序由健全法治規範,警方須有合理懷疑才能拘捕,若證據不足,被告會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庭判刑亦可行使酌情權,正如本案3人被判緩刑,因此不必進一步評估。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同上述理據。

稱定罪非個別限制 需採措施保秩序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各另頒判辭(見另稿)表示認同。林文瀚反駁上訴方稱定罪不能被視為個別限制,又提到2019年示威迅速演變成暴動及警民衝突,需採取有效措施維持公眾秩序。

歡迎裁決 政府:行使權利須合法

政府昨晚發聲明表示歡迎裁決,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權利,但行使這些權利必須合法,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活動對公眾影響。政府發言人稱,香港居民有義務遵守特區實行的法律,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根本要素之一,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

【案件編號:FACC 2-6/24】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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