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醉鬧醫院案 爭議非公眾地方押後判
【明報專訊】休班女總督察涉醉後大鬧中大醫院,她早前否認「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受審,控辯雙方昨於沙田裁判法院結案陳辭。辯方力陳案發地點須獲准進入,不符合控罪所指的「公眾地方」,而且被告沒有奔跑、大叫或施襲,說話有條理。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下午裁決。
被告入母親病房 內有啤酒空罐
被告葉文儀(53歲)被控於去年10月22日上午6時至7時許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犯案。早前有護士供稱,被告在案發前一晚進入母親病房,房內有啤酒空罐。事發片段顯示,被告遭警員制服時掙扎,並大聲駁斥「我冇打我媽啊!」,只想「兩母女傾兩句」;有警員質疑她「你似幫辦咩?」。葉選擇不作供自辯。
控方陳辭時同意,裁判官可直接從片段觀察被告當時是否醉酒,並須考慮案發地方是否「公眾地方」。辯方外籍大狀陳辭稱,裁判官先要判斷事發地點是否屬「公眾地方」,如非,裁判官毋須進一步考慮其他事宜,可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覃官舉例稱,有人在家中飲酒理應被裁定罪脫。
辯方解釋,踏入事發地點前需要按鐘,獲得護士准許開門方能進內,因此進入該處受到限制。辯方又指,被告沒有四圍奔跑、高聲尖叫,亦無襲擊任何人,她最多飲了兩罐啤酒,並非語無倫次。
【案件編號:STS 13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