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簽傳訊令狀內容或真實 辯方稱未構成警隊受損
【明報專訊】兩名涉爆炸品案還押的男子,被指去年3月串謀他人冒簽傳訊令狀,對警方提出民事訴訟。兩人各否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裁判官表示,法庭講求施行公義,被告循合法機制發出傳訊令狀,以民事途徑控告警方,究竟可否演繹為對警方不利,「有少少困擾我」。案件押後至9月27日裁決。
被告張家俊(33歲)及何卓為(39歲)被控與他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控告警務處長的傳訊令狀。
控:須循合法方式提訟 否則濫用程序
裁判官彭亮廷甫開庭稱,兩人在傳訊令狀指稱遭警員毆打,事件是否成立,或交由民事法庭決定,但傳訊令狀的格式跟隨高院表格,本身不是虛假文件。彭官質疑,就算傳訊令狀包含假簽名,兩人擬向警方索償的內容屬實,控方案情未必滿足控罪定義。
控方早前指兩人串謀以虛假文件提訟,令警隊蒙受損害。彭官庭上關注,法治精神關乎任何人認為有合理訴訟機會,便可以提控,若被告發出真實的傳訊令狀,不知道可否演繹為對警方不利,「若法官判兩人贏了的話,是否法庭幫手對警務處長不利?」控方回應,被告在3年檢控期限臨近時發出傳訊令狀,會剝奪律政司和警方準確評估案件的權利,例如證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流逝。控方強調,被告要循合法方式提訟,否則屬濫用法庭程序。
辯方則稱,即使有人幫被告冒簽傳訊令狀,不代表被告無真誠相信文件內容屬實,被告亦無導致警方的實際利益受損。
辯方提到,被告最終沒有將傳訊令狀送達警方,未正式完成民事索償程序,僅履行索償權利,不會令警方受損害。
【案件編號:WKCC 25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