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與鄰居分攤砍樹費用 男子反悔更虧被裁付全費

[2024.07.01] 發表

【明報專訊】卑詩省一名男子原本與隔壁鄰居達成協議,分攤砍樹費用,但他其後反悔,沒有支付分文。根據卑詩省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近期公布的一項民事裁決,該男子現須承擔砍樹全部費用。

卑詩省民事審裁處的副主席列茲(Andrea Ritchie)在裁決中,裁定被告史密斯(Graham Smith)必須向他的鄰居、原告亞當斯(Adam Smith)支付3,675元的賠償金,作為「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訴訟雙方對於這棵樹沒有爭議,這棵雪松樹本身位於地界線的一側,但它的根部越過了邊界。

列茲在裁決書中寫道:「在被告物業上生長的一棵大雪松樹的根部越過了地界線,進入了原告的物業並開始在原告的家中生長,樹根開始導致原告地庫的地板變形。」

這兩個鄰居最初同意分攤砍樹費用,但就在原定砍樹的前一天,史密斯告訴鄰居,他只會支付25%的費用 ,他最終分文未付。

民事審裁處要裁定的第一個議題是:這棵樹是否更有可能對亞當斯的物業造成損害。考慮的證據包括電話錄音,史密斯在電話中同意支付砍樹的部分費用,並承認這棵樹造成了損害。

列茲在裁決書中寫道:「我發現這棵樹對原告的物業構成了威脅。」她還補充說,這棵樹給鄰居造成了不合理的干擾,意味著它達到了滋擾的標準,史密斯有責任處理這一議題。上述裁決說:「儘管被告一直承認這棵樹是滋擾,並導致損害,但我發現被告沒有適當地處理這棵滋擾的雪松樹。」

審裁處還發現,原告亞當斯在鄰居退出了分攤砍樹費用的協議後,依然決定繼續移除這棵樹,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合理的決定。

列茲在裁決書中解釋了為何「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於該宗案件。她寫道:「我認為被告得利,是因為他們沒有支付費用移除了自己物業上一棵滋擾的樹。原告毫無爭議地支付了砍樹的費用,由此導致了經濟損失。我還發現被告的得利沒有正當理由。」

列茲還駁回了史密斯的論點,即他應只需支付最初同意的一半費用。她寫道:「我認為原告不受他之前提出的均等分攤費用的約束,因為被告拒絕了這一提議。」

史密斯被裁定向鄰居亞當斯支付4,035.77元,包括仲裁費用和裁決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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