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客千萬美元 前律師上訴刑期得直
【明報專訊】時任執業律師張有洪捲入跨國投資騙案,他替投資者在一個名為振興城市的投資項目(Cities Uplifting Program,下稱CUP)之中託管款項時,涉盜去一名事主1000萬美元。張有洪早前承認盜竊罪,判囚7年3個月。他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其中一項上訴理據得直,減刑至7年監禁。
囚7年3月減至7年
張有洪(70歲)承認於2014年10月15日至20日犯下盜竊罪,同月23日辭任執業律師。原審法官邱智立採納最高刑期10年為量刑起點,因張審訊前認罪扣減25%刑期,另因協助檢控部門減刑3個月,判囚7年3個月。
根據判辭,上訴方指張2014年8月至9月去信美國當局,提醒CUP項目疑為詐騙工具,並提供涉案者的姓名和資料,應獲進一步減刑。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和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判辭接納,張有洪為美國檢控部門提供重要協助,促使涉案6人在當地被捕,其中兩人已認罪;美國司法部確認張協助控方調查,防止更多人受騙。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因張協助控方減刑3個月並不足夠,應額外減刑6個月。
上訴庭指原審量刑適合
僅接納一項上訴理據
惟上訴庭強調,張有洪案發時為事務律師,卻盜去事主1000萬美元,涉及違反誠信,犯下最嚴重的一類盜竊案;原審法官採納盜竊罪的最高10年刑期為量刑起點,做法完全適合。上訴庭又指,張不但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亦有損本港法律專業。上訴庭僅受理其中一項上訴理據,下令張減刑至7年。
【案件編號:CACC 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