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掠影】2023年5月20日:國安開支撥130億 細節不公開
【明報專訊】2019年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觸發多個月大規模示威,撤回後亦未平息,中央政府翌年制定《港區國安法》並設立駐港國安公署,香港律政司、警務處等其後亦設立國安部門。特區政府2020/21年度首次一筆過撥出80億元專門款項支付未來數年維護國安開支,2023年5月20日《明報》頭版報道,政府刊憲新一期帳目,包括增撥50億元作國安維護專項開支。兩次國安開支撥款合共130億元,政府均引用《港區國安法》第14條不披露開支細節,另於2021年曾解釋駐港國安公署經費來自中央,與特區政府無關。
另邊廂,《基本法》23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2003年曾推出草案,在數十萬市民上街反對下撤回。21年後,特區政府今年重推立法,諮詢期由當年的3個月縮短至一個月,立法會一周審畢,全票通過。
新定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3月23日生效,規管叛亂、竊取國家秘密、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等五大罪類,其中叛國、叛亂罪刑罰最高,可判囚終身。條例亦引入「境外干預」罪,任何人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特區事務,最高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