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領導留庭閱6小時Tg 確認警擷取內容

[2024.04.27] 發表
國安處偵緝警員劉偉雄(音譯,前左)昨日作供完畢後和同袍乘車離開。(鄧家烜攝)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7人,高院昨日進入第五日審訊。首名控方證人、國安處警員完成作供後,控方傳召「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作供,他確認警方在他兩部手機擷取內容,控方申請讓他在庭內閱讀Telegram(Tg)信息,以確認均從手機所得,法官批准並押後案件至周一(29日)繼續。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謀殺等罪;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冀減省證人 官允押後

第二名控方證人黃振強戴眼鏡、穿灰色西裝,昨早從犯人欄走上證人台作供。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他見過警方從他手機擷取的信息等。控方指有關Tg帳戶多、對話冗長,預料需6小時閱畢內容,為令審訊過程更流暢,並冀能減省至少4名證人作供,先讓黃振強以iPad閱覽截圖;黃表示「明白」,法官遂押後案件。

國安處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音譯)前天供稱,去年5至9月間前往荔枝角收押所與正在還押的黃振強會面8次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和警長5820梁樂文(音譯)在大部分會面亦在場。控方昨日覆問下,劉偉雄確認到荔枝角收押所須經檢查和等候懲教安排,方才與犯人見面;他記錄會面時間是到達收押所之時,實際上是早於見面開始。

黃振強和劉佩凝原本於另案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負責統籌本案的劉偉雄供稱,其工作不包括涉及該罪的財務調查,直至約去年尾該案和爆炸案合併,均由劉主管。他又確認,劉佩凝於2019年12月9日回港時在機場被捕。

【案件編號:HCCC 164/22、255/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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