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澄清不針對傳媒不移交內地
【明報專訊】本報昨日刊出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的報道,就〈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一文,副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總結發言時,就本報有關報道予以強烈譴責,強調23條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更加不會針對傳媒,所有本地立法罪行均會在港處理。他形容有關標題「惡毒」,令人覺得23條草案針對傳媒及會將罪犯移交內地,引起香港市民誤解,甚至是不必要的關注。
指標題錯 明報致歉
本報昨日早上約10時半更正網上版,並於10時47分發出更正及澄清,「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5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立法時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更正及深表歉意」。鄧炳強在會上稱,留意到網上版已更正,但「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希望本報能重回正軌,正確和準確報道23條或其他相關報道。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