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特首行會訂附屬法例 湯家驊:「內地不管」原則不改
【明報專訊】政府在《基本法》23條草案修正案中,加入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更有效實施」23條、《港區國安法》或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就國安委權力解釋,進一步制訂附屬法例。行會成員湯家驊估計,有關修正可能必要時須賦權給政府處理涉公署的行政手段或措施,他贊成政府應再講解修正案,他補充,該修正條文並無改變23條罪行不由內地實施管轄權的原則,也不改變屬於國安法中由公署管轄國安案件的機制。
政府在修正案註腳解釋,是因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時建議,就國安法律具體實施進一步規定,以及應對未能預視的情G。修正案列明,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實施23條、國安法及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就國安法解釋,而訂立附屬法例,其中在提及國安法的部分,提到「包括當中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引緊急法訂蒙面法曾遭覆核 終院裁合憲
現時國安法第五章中,第49條明文提及公署四大職責,如就國安重大戰略提出意見、監督及支持特區維護國安等,另有條文提及公署與其他國安部門的合作,如與特區維護國安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等;第61條提及依法制止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及追究責任(見表一)。
翻查資料,除正立法的23條,現行《緊急情G規例條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同樣賦權特首會同行會制訂附屬法例(見表二),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法下,需判斷屬緊急情G或危害公安,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並持續有效至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廢除為止。惟過去有關做法曾受法律挑戰,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政府引用《緊急情G規例》制訂《禁蒙面法》遭司法覆核,原訟庭判民主派議員勝訴,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則裁定緊急法合憲。終院判辭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雖有廣闊彈性權力制訂規例,但仍受制法庭、立法會及《基本法》規限;法庭把關時須考慮出現的緊急或公眾安全情G、必須為處理眼前問題而提出規例,以及必須符合公眾利益。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