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再沒檢控期限 毋須證煽暴
【明報專訊】23條立法保留近年屢捲法律爭議的煽動意圖罪,政府在昨公布的條例草案中無回應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收窄煽動罪的建議,並明文列出控罪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或煽惑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過去《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檢控,由於修訂後的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檢控期限。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說,新增有關毋須煽暴意圖的條文,某程度解決了立法原意的問題,但煽動罪行作為以言論入罪的罪類,本身是否合憲仍有疑問,很大程度視乎「快必」譚得志案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現時煽動意圖中分開列出煽暴及其他意圖,認為新寫法只是維持現狀。他說,由於煽動意圖罪由過去簡易治罪重新歸類為可公訴罪行,若保留檢控期限並不合理。
對比現行法例,條例草案在犯罪手段中,刪去了企圖、準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意圖或發表煽動文字。有關控罪曾令社民連古思堯在奧運抬棺案定罪判監。條例草案同時在犯罪元素中,加入須「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煽動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