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諜報罪」無域外效力 陳克勤:今需要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就23條各罪行訂立「相稱、合理的域外效力」,但未詳述細節。翻查2002年23條立法諮詢文件,叛國及煽動叛亂均建議引入域外效力,以及保留《官方機密條例》的域外效力,但諜報活動罪(現建議為間諜罪)則不具域外效力。
當年稱外國不會交特工 難告
港府當年在諮詢文件解釋,無明確法律條文規定諜報活動域外適用,認為若案件只涉外國特工,外國政府不可能交出秘密特工接受審訊,而國際關係錯綜複雜,「對於完全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進行的諜報活動,香港特區實難以有足夠資料自行進行調查,並提出檢控」。至於在港干犯的叛國罪,只適用中國公民,在境外則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強調無論境內外「都不適用於非中國籍的人士」。
近年有最少兩宗港人在海外透過社交網站發帖後回港被控違反煽動意圖,案中被告均在裁判法院認罪,高級法院則未有涉域外效力的煽動意圖案件。
今次諮詢文件提及,一般而言危害國安行為不論境外或境內,本質上沒分別,並引述英美澳加等國處理外國干預、叛國罪、恐怖活動及間諜罪,以至《港區國安法》均有域外效力。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表示,明白大家過去立法時的關注,但如今國際環境複雜,罪行不止於香港境內發生,認為23條罪行需要域外效力,否則會造成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