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集會 終院拒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7人維持組織集結罪脫 准就參與集結罪上訴

[2024.02.24] 發表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等7人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其後就此申請上訴,昨日被終審法院駁回。(資料圖片)
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右)昨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左)代表上訴。(陳家怡攝)
同原被判緩刑的李柱銘昨到終院出席聆訊。(陳家怡攝)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他們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終院昨日開庭聽取陳辭,即時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被告就表達自由受限的相稱性提出上訴。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早前被定罪判處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上訴庭早前撤銷他們「組織集結」罪,就原審判囚的4人減刑為5至12個月,其後亦駁回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脫的上訴申請,但批准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的上訴許可。律政司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官:就算帶頭亦未必屬組織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昨日陳辭稱,上訴庭對「組織集結」詮釋狹隘,撤銷定罪理據含糊,即使遊行是臨時發生,被告帶領指示方向管制人群,黎智英做手勢、李卓人用咪高峰,為時一個半小時,屬於《公安條例》的組織者。不過林官關注,被告就算擔任帶頭角色亦未必屬組織集結,條例所指組織者是要肩負責任,與林芷瑩說法有別。最後3名法官拒讓律政司上訴。

余若薇:活動非遊行

非「詭計」繞禁令

被告方部分上訴議題先前獲批證明書,包括該罪拘捕檢控是否不合比例干預表達和集會自由,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再就其他議題陳辭,反駁上訴庭指流水式集會是繞過禁令的「詭計」,她強調活動並非遊行、有雙重目的,為免如蘭桂坊人踩人的慘劇重演,有立法會議員帶領疏散群眾,確保安全。余又提到,時任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當時曾說若不能在銅鑼灣、灣仔或金鐘離開,可以前往中環,並沒叫人直接走到中環。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質疑,相關集結罪涉及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等規定,可判處監禁5年過於嚴苛,在制度層面並不相稱,會構成寒蟬效應。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以及代表何俊仁和李柱銘的資深大狀彭耀鴻,亦同樣挑戰相稱性和合憲性。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有關規例經過立法會討論,和平集結可演變成暴力事件,最高刑罰適用於最嚴重的情G。終院聽畢陳辭後,決定將書面理據及裁決押後頒布。

【案件編號:FAMC 2429/23】

(反修例風暴)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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