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控恐怖活動罪 唐英傑「未致重傷」判刑8年半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生效3年多,警方不止一次以恐怖活動罪檢控,其中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涉於2021年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總刑期囚9年。據恐怖活動罪條文,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等,可判囚10年至終身監禁;唐英傑案法官認為3名警員並非重傷,不屬致人重傷,但指被告藉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涉及宣揚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判監8年半。
另外,8人涉於2021年策劃在法院放置炸彈,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部分為組織「光城者」成員;其中被指是主腦、案發時17歲的何裕泓認罪,判監6年。法官斥被告為求目的不擇手段,行為「近乎對社會宣戰」,又形容當時社會氣氛可輕易扭曲人們的道德判斷,不論被告抱持什麼心態,無疑正進行「邪惡的計劃」,不可能一時衝動。
英公共秩序法 合理理由可抗辯
英國去年5月實施《公共秩序法》,任何人妨礙主要交通、干擾關鍵基礎設施及挖掘地道等,可判監介乎6至12個月,並列明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excuse)可作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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