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冀尊重判決 團體促訂替代框架
【明報專訊】繼上周二(17日)確立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和共同入住居屋的權利,上訴庭昨(24日)確立同志享有遺產繼承權,為本港法庭第七次確認法例保障同志權益(見表)。上訴庭昨判辭觸及同性婚姻議題,不過終院早於「岑子杰案」一致裁定,同性婚姻不獲本港法律承認。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建議,政府應集中落實岑子杰案的裁決,即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是次遺產繼承權的司法覆核,源於吳翰林(Edgar)擔心離世後,其持有的居屋單位不能轉至丈夫李亦豪(Henry)名下。事隔至今近5年,Edgar已離開人世。接手處理訴訟的Henry透過律師行表示,更重要的是為亡夫重拾人與人之間應有的尊重,冀政府尊重法庭判決。
上訴庭昨花了不少篇幅引用同性伴侶受養人QT申簽證案及梁鎮罡公務員配偶福利案的終院裁決。判辭指律政司一方曾稱,假設社會就同性婚姻達成共識,政府就會審視婚姻制度牽連的各種事項。法官張澤祐引述梁案判辭,指以共識為解釋方法本身就有問題(inherently problematic),因法庭職責是裁定人權議題,特別是少數人的權利,「如何以多數人的意願決定法院裁決呢?」
政府:同性婚姻需社會共識
官:小眾權利何以多數人定?
上訴庭判辭提到同性婚姻,終院上月已裁定《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異性婚姻,惟同時要求政府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由裁決日起暫緩兩年生效。本報早前報道,政府擬向法庭保留日後可申請延長兩年期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