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伯無牌奏樂囚30日 官:《榮光》煽獨 斥軟對抗挑矛盾 指應慶幸未控重罪
【明報專訊】六旬退休漢涉前年至去年在旺角、大圍等地方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歌曲,他否認無牌奏玩樂器等7項傳票控罪,受審後昨被裁定全部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引述《榮光》禁制令一案,提及歌曲涉分裂國家及港獨;當時國安法已經實施,斥被告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未被控嚴重罪行應感慶幸,判他即時監禁30日以儆效尤,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李解新(69歲)被控4項無牌奏玩樂器罪及3項無牌籌款罪(見表)。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有片段佐證被告拉奏二胡,將紙牌字眼由請求「募捐」改成「援助」。陳官接納專家證人、警員供稱,《榮光》歌曲令示威者情緒高漲,涉及反政府、暴動,與港獨主張有高度聯繫。被告曾遭檢控並知悉奏樂要事先申請,他不知籌款須申請亦非辯護理由。
對於被告解釋他可獲得精神或物質援助,陳官反指他因奏《榮光》遭起訴,要籌錢打官司。對於被告稱,申請牌照規定有違國際公約,陳官在裁決回應,條例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違法,例如洗黑錢,限制合乎民主社會的利益,並且合憲。
官稱自由非絕對 不可為所欲為
陳官強調,被告享有文化活動自由,但自由並非絕對,不能為所欲為。被告在人來人往的港鐵站外奏二胡;途人投訴煩擾,擔心引起騷亂;歌曲獨特、具煽動性,並在反修例事件流傳;在社會漸趨平靜之際,歌曲或致死灰復燃。陳官批評被告漠視法紀,無合理辯解奏樂,裁定全部罪成。
指涉案罪行一般判處罰款
陳官判刑時指出,涉案罪行最高罰款2000元、入獄3個月,一般判處罰款,但被告在13個月間均演奏《榮光》屬蓄意犯案。陳官又提及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指歌曲包括光時口號,涉分裂國家、宣揚港獨,並說藝術創作非無底線,該曲鼓吹港獨、牽涉國安,法庭須讓公眾明白傳播歌曲後果嚴重,意見相反者可能有反應,構成漣漪效應,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未被控嚴重罪行應感慶幸,其作為與所聲稱不支持港獨之說法牴觸。
翻查資料,除了本案,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及一名成員被指前年在旺角於易拉架展示收款二維碼,被裁定兩項無牌籌款罪成,各罰款1000元和800元。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2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