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人案指罵者脫罪 裁發還重思裁決 高院指原審法律觀點錯 不涉重審對被告無不公

[2023.06.10]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指罵男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判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張慧玲昨頒裁決,判斷原審裁判官出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張官亦不認同發還案件對被告不公,稱若因法律錯誤判被告無罪,「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明報記者

高院法官張慧玲應律政司申請,為兩名被告陳海雲(33歲)、鄺耀文(39歲)施加保釋條件,兩人須各以1000元現金擔保,每周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判辭引述原審裁判官提出共8個事項,徵求原訟法庭的意見,張官裁定裁判官其中3項的裁斷出錯,需要重新考慮,包括需要考慮X或其他人可能動武,以及考慮「破壞社會安寧」的控罪元素時,只需判斷是否有實質風險令在場者人身或財產受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已足夠。

應考慮社會環境 喧嘩或致他人動武

張官判辭指出,不認同原審裁判官稱在場者是「動口不動手」的一群,認為在場者情緒高漲,原審裁判官並應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政見不同者時有衝突,而X作供時亦稱「預驉v會被打;她亦認同律政司一方稱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曾與其他人起肢體碰撞,及後與在場者口角,並有人高聲叫「講還講,唔好郁手」,可見旁人認為X相當可能動武。

張官續稱,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謂「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故裁判官須考慮X或其他人可能動武或威脅使用武力,但毋須考慮實際上有人襲擊X令他燒傷。

因錯誤判脫罪 對律政司不公

至於代表兩名被告的答辯方陳辭指出,案件已事隔多年,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記憶以至證人的記憶亦不穩妥,發還案件對被告不公。張官認為裁判官只需根據他已裁定的事實,依據判辭列出的法律觀點再考慮,並非重審,對被告無不公,反之裁判官因法律上的錯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

【案件編號:HCMA 224/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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