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屏案藝能3職員控欺詐 待轉區院下月再訊 准保釋 兩人可短暫赴星馬工作
【明報專訊】男團MIRROR去年紅館演唱會墜屏事故,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兩男一女職員涉虛報演唱會設備重量,被控串謀欺詐等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並押後至3月30日再訊,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3人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康文署另向本報透露,藝能工程在事故後曾為其他演唱會提供舞台設備及器材,但沒交代涉及的演唱會。
康署回覆查詢:兩承辦商事發後曾為其他騷供設備
被告依次為藝能工程的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項目經理梁耀祖(48歲)。3人保釋候訊,其間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不得與控方證人討論案情、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吳、林獲准於4月及5月到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工作,其他時段不得離港。
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控罪指3人在去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欺詐康文署的經理,假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誘使該經理允許「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繼續舉行。
康文署前日回覆本報查詢時透露,藝能工程在事故後曾為其他演唱會提供設備及器材,但沒參與其搭建、裝置或技術統籌工作;另一涉事承辦商「協興隆」曾獲聘提供舞台裝置設備及進行相關搭建工程。署方補充,上述工作不涉「複雜舞台裝置」,即懸吊於高空用作擺動、旋轉或乘載人員的機械裝置,但未交代涉及的演唱會。
本身是舞蹈員的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副主席陳鷊~昨日向本報說,認為兩間承辦商短時間內再參與演唱會「唔係好好鵀w排」,但專門從事演唱會工程的公司本身不多,轉用新公司可能較複雜及困難,「只能夠咁樣妥協」。
紅館租用條款雙語原有異 現統一「租用人負責確保穩掛」
另外,本報去年尾報道,紅館租用條款中、英文版本有異,中文版訂明康文署經理須確保索具及懸掛裝置穩妥,英文版則指確保裝置穩妥責任在於租用人。根據署方提供最新租用條款,中文版已更新至與英文版一致。
【案件編號:KCCC2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