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女衝馬路捱撞 司機未待警至即駛離
【明報專訊】一名兩歲女童昨午與父母在西貢泳池外等候過馬路,女童突然衝出,一輛私家車收掣不及將她撞倒,女童額頭擦損,受輕傷送院。有車cam片段顯示,涉事私家車停車約1分鐘後,未待警方到場便駛走。
司機問需否幫手
家屬答「不需要」
車cam片段顯示,昨午3時許,該名身穿粉紅色上衣的女童突然在西貢泳池對面衝出行人過路處,一輛私家車駛過撞倒女童,片段中有人高呼「Oh my God(我的天)」、「hit the kid(撞倒小童)」。涉事私家車撞人後停下,一名男子立即上前抱起女童,女童仍有知覺。不足1分鐘後,私家車駛走,未見司機下車察看女童。父母其後報案將女童送院。據了解,涉事司機曾詢問女童父母是否需要幫手,對方回應「不需要」。
未見下車察看女童傷勢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凡有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以致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該車輛司機必須停車,並須盡快在任何情G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報警;如未有停車,可被罰款1萬及入獄12個月;如未有報案,可被罰款2.5萬元及入獄6個月。
大狀:不能在場判斷「無事」
大律師陸偉雄稱,案中司機「最低消費」應被控不小心駕駛,至於是否意外後無停車或未有報警,則需待警方調查。
陸偉雄表示,嚴格上司機曾停車,而女童父母表示不需要幫手,或令司機真誠地以為「無事」,但司機不能單以現場傷勢判斷「無事」便離開,幼童到醫院後或發現「震到個腦」,司機未有留下,令父母無從追究。他批評該司機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