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對3同類案具參考 私隱公署:轉載資料應三思
【明報專訊】「起底刑事化」修例生效逾一年後,首宗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起底」受害者及家人受的煎熬「非筆墨所能形容」,冀判刑有警惕作用;大律師陸頌雄認為8個月監禁合適,可「立竿見影」,相信本案對未審結的3宗同類案(見表2)有參考作用。
私隱公署刑事調查組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Y凡昨在判刑後重申「起底」違法及違道德,市民在網上發布或轉載他人資料應三思;他另指出,起底刑事化以來拘捕10人,而截至上月底已調查109宗相關個案。
議員:傷害難磨滅 盼判刑可警惕
葛珮帆發聲明稱,相信判刑有一定阻嚇,重申「起底」令受害者聲譽受損、家人被滋擾,即使從源頭移除,受害者個人資料已被永久公開,造成難以磨滅的心理傷害。陸偉雄指出,以往與本案類同、感情糾紛所起的「起底」事件,只能循民事訴訟解決,例如控告誹謗、索償等。但他認為時移世易,一旦資料發放上網,往往「一發不可收拾」,可帶來金錢無法彌補的傷害,監禁刑罰的阻嚇力較大。
2019年反修例風波下,包括警員在內的巿民被「起底」數量倍增,政府其後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例,去年10月刊憲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刑事調查和檢控「起底」個案,刑罰設兩級制,其中第64(3A)條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最高判監兩年及罰款10萬元;第64(1)及(3C)條則涵蓋犯案者意圖獲利,或導致對方蒙受金錢損失,或導致對方或家人蒙受傷害,最高判監5年及罰款100萬元。
翻查資料,連同昨日的首案判刑,至今有4案在法院提控,3宗屬感情或金錢糾紛,直至前日(14日)首次起訴涉及警員的案件,警方國安處以刑罰較重的第64(3C)條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