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青年襲警案重審 爭議逾期檢控
【明報專訊】2019年9月15日「國際民主日」遊行,聽障青年被指搶去時任警員的胡椒噴霧,致其受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去年向高院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爭議本案襲警罪為《警隊條例》下的罪行,只能以簡易程序提控,控方已超出6個月的檢控期限。
有聽障的被告羅鎮傑(現年22歲)被控2019年9月15日於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昨午重審聆訊所見,法庭安排一名謄寫員即時打字概括聆訊內容,展示於電腦熒幕供被告閱讀。
辯方表示,本案逾3年前發生,被告上訴得直後,曾就高院的重審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年4月8日被駁回;強調無論以2019年9月案發日為界線,或以今年4月初的終院裁決為界線,控方今年10月底落案起訴,都超出6個月期限。辯方引述《裁判官條例》第26條指出,裁判官無權審理本案,申請押後展開法律爭議。
改案件編號 控:盼無之前包袱
控方則稱,希望法庭安排不同裁判官聽取法律觀點及處理案件正審,又指本案經歷發還重審,已採用新的案件編號,「希望唔會有之前的包袱」。總裁判官蘇惠德最終排期至明年1月4日進行法律爭議,被告准以10,500元現金保釋,其間須遵守宵禁令等。
翻查資料,被告2020年11月被裁定襲警罪成,後來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2021年9月上訴得直。法官張慧玲當時表示,有聽障的上訴人或未能完全跟上審訊內容,原審控辯雙方及裁判官鄭紀航均出錯,形容為「全世界都犯錯」。張官基於被告未獲公平審訊,撤銷定罪及刑罰,但指案件涉社會事件,「不能不了了之」,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CC2106/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