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控:為治安應彈性詮釋社團 稱有政治目的非純為慈善 不可豁免登記
【明報專訊】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辭。控方表示,612基金有政治目的,並非純粹為慈善成立,不屬條例豁免情G;更重要的是基金與公眾有交易往來,舉行公眾籌款,涉及高達4億的金額交易,極需受條例監管,以讓公眾得知其合法性。至於如何詮釋「社團」,控方指特別是牽涉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要廣義地詮釋以貼近立法原意。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方表示,法庭需考慮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各被告是否幹事、社團有否在成立後1個月內註冊,並指612基金是帶有政治訴求成立的社團,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成立,不屬《社團條例》附表中的豁免類別(見表),這點辯方並不爭議。控方認為,既然612基金不屬豁免類別,條例便適用。
官關注需否考慮社團目標
控方引用上訴庭有關銀會是否屬社團的案例,指出定義「社團」的指標包括成員是否有共同目的、是否有相互的義務及權利等。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關注法庭需否考慮社團的宗旨及目標,控方稱條文對「社團」的詮釋列明「不論宗旨性質為何」,但強調需考慮一籃子因素。
指涉4億交易「極需監管」
控方指出,條例旨在規管社團,為更貼近立法原意,尤其牽涉公共秩序,甚至是國家安全,應廣義及有彈性地詮釋社團;但不論612基金性質為何,基金亦牽涉公眾籌款活動、涉款4億元的龐大金額交易,極需受條例監管。嚴官關注證人作供時提到,扣除跨行轉帳款項後,淨存款為2.7億元,控方解釋,約4億是收款戶口的總存款額。
控方稱,612基金在2019年6月15日臨時成立,解散前一直在港運作,並設有辦公室、定期開會及記招,不單是紙張合約,而是「活生生」在條例下的組織;根據其服務範疇、財務報告等,反映基金有系統地運作,必然屬條例所指「一人或以上組織」,符合「社團」定義。
回應辯方 稱註冊簡便不嚴苛
控方續指,辯方引用歐洲人權法案案例指出組織不應受法律所限,然而有關組織被要求註冊為「政治團體」,設下更大限制,「本案無呢躟Y苛要求」,僅要求基金成立1個月內註冊,所需資料亦不多,時間充足,「睇唔到程序有幾咁繁複」;又稱控罪只針對社團幹事,設有法定辯護理由,刑罰亦不算嚴苛,初犯者最多罰款1萬元,符合相稱性。控方陳辭完畢,辯方下周一(31日)陳辭。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