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手令檢手機新聞材料 黎上訴失敗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事後入稟司法覆核,爭議警方無權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申請手令檢取手機內的新聞材料。他在高院原訟庭敗訴,不服上訴。上訴庭認為,若國安法實施細則中容許檢取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將「不當地局限並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重申新聞自由在刑事調查中「並無豁免」,判黎智英敗訴兼須付訟費。
上訴庭:警須能展有效搜查
警方前年按《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檢取黎智英兩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材料暫獲封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審視內容。警方今年再按實施細則取得涵蓋新聞材料的第二張手令,要求高院解封新聞材料,涉及前《蘋果日報》案中可能使用的證據。
黎智英一方早前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故警方不能單憑國安法手令檢取新聞材料。上訴庭在判辭中反駁,為達至國安法立法目的,即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警方必須能展開有效的搜查,包括搜查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若新聞材料不屬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將「不當地」局限並削弱警方調查,不利達至其立法目的。
指新聞材料保護「並非絕對」
判辭亦重申,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在刑事調查中搜查及檢取證據時,「新聞材料並無豁免」,在調查危害國安罪行時亦然;即使「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亦不會減低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因國安法與其他有關蒐證的本地法例並行,「是個連貫性的整體」,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同樣適用於國安法手令,裁判官審視手令時,同樣須確保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符合公眾利益,「擔當同樣的司法把關」,故駁回黎一方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V 356、357/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