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煽惑六四集結案上訴 鄒幸彤:「籲到維園」非唯一推論
【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後裁定罪成,被判囚15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刑罰,昨於高院開庭處理。上訴方重申,鄒沒有呼籲他人去維園,而是呼籲他人在不同地方點起燭光悼念;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鄒煽惑他人出席維園未經批准集會。法官張慧玲聽畢陳辭後,押後至聖誕前夕頒下決定。
上訴方提4理據 官押聖誕前夕判
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就能否挑戰警務處長的權力、執行相稱性等提出4項議題(見表)。上訴方稱,當時戲院及演唱會如常舉行,惟室外集會被禁止,且支聯會與警方開會時,曾提出可以配合警方防疫要求,惟警方從未提出任何建議,認為警方亦有積極責任確保集會順利舉行。
上訴方續稱,鄒幸彤的文章沒有呼籲他人去維園,反而可以理解為呼籲他人到不同地方或家中點起燭光,且她只是用抽象的概念談及抗爭。再者,貼文留言中不少人提及「流水」、「不同地方燃點蠟燭」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指鄒是煽惑他人到維園參與集會,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又稱,警方禁止集會但沒有封閉維園,當日即使多人自發到維園,也不能視他們參與「集會」。另外,防疫條例最高刑罰是6個月,故認為本案刑罰過重。
律政司:鄒提盼見維園「燭光如海」
律政司一方引述原審裁判官裁決指出,預期當日有數以萬人的集會,但當時疫情嚴峻,集會亦沒有安心出行,難以追蹤傳播鏈,一旦爆發新冠病毒,將一發不可收拾;且多於4人的聚集亦會檢控,更何G大型集會。
另外,從鄒幸彤發文的時間、文章的上文下理,她曾提及希望看到維園「燭光如海」、「維持31年的約定」等,故唯一合理推論是鄒煽惑他人到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至於刑期方面,陳官將本案的其中5個月與另案同期執行,是非常寬大,10個月的刑期屬恰當。
律政司又提及,818流水式集會案中,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該案上訴將於11月處理。
【案件編號:HCMA 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