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偽造紀錄致兩案停查 兩控罪一獲撤
【明報專訊】一名警員2018至2019年處理店舖盜竊案及欺詐案時,疑聲稱事主拒落口供,案件無法追查。警方內部審核兩案,揭發有人涉偽造調查結果,涉事警員否認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原定昨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控方證人、梅姓警長被列為新冠密切接觸者,無法如期出庭作供,案件須重新排期。此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其中一項控罪,暫委裁判官曾宗堯下令撤銷該控罪。
離庭遇記者:影魽I影魽I
控罪書未有列明被告鄑豇m(49歲)的職業,兩項控罪均指被告是香港警務處警員。散庭後,鄖B出法院時一度行近等候拍照的記者,稱「影魽I影魽I使唔使除罩(畀)你影?」
警長證人檢疫 甫開庭再排期
控方甫開庭表示,將應辯方要求傳召本案第四名控方證人警長梅振強出庭,讓辯方盤問,惟其兒子確診新冠病毒,警長被列為密切接觸者,由於不肯定警長隨後會否確診,不知何時隔離完畢,控辯雙方均建議另訂審期,預計需時3天,曾官最終下令本案重新排期。
曾官閱畢文件後稱,似乎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第二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控方在庭上確認並即席向法庭申請,曾官遂下令撤銷該控罪,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首罪指稱被告2019年3月至5月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情G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虛假地在一宗警察檔案調查報告及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調查延誤,以及警方調查終止。
昨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次控罪指稱,被告2018年12月與2019年5月間,虛假地在另一宗警察檔案調查報告及紀錄中表示,欺詐案事主郭麗英曾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導致該案調查延誤,以及警方調查終止。
【案件編號:STCC 37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