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無故施襲 運輸工「對警無偏見」索償164萬
【明報專訊】2019年8月3日網民發起「旺角再遊行」,引發警民衝突。案發時50歲的旺角街坊,聲稱晚上在彌敦道過馬路時無故被警員襲擊。他早前入稟指警員行為違法,向警方申索懲罰性賠償等共164萬元,昨在區院開審。原告申索書提及警暴,他供稱當時警員手持警棍和盾牌,認為對方想打人,但他重申對警員沒偏見,又承認在書面供辭等說法有錯漏。
稱腳傷半年無收入 未供薪金證明
原告蕭志雄沒有律師代表,被告由律政司代表警務處長。任職運輸工人的原告稱,事發8月3日外出用膳時,有警員在馬路推倒他,把他拖行及棄於馬路。途人為他召救護車送院治理。原告月入約2.5萬元,因左腳踝受傷約半年沒有收入,就此損失索償164萬元,但他未能出示薪金證明。另外,原告在申索書稱,警員非法襲擊他構成酷刑,違反《基本法》;警員亦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被告一方引述申索書,指2014年秋天起有無數警暴,問原告是否對警方印象欠佳?原告否認,稱對警員並無偏見。他解釋在口供紙提到警員當時想打人,是因為事發時的社會氣氛,他說若有人搗亂,警方會打人,問「隋簂絕狾P盾牌,如果唔係想打人,係想點?」
被告指原告證供不一誇大
至於申索書描述警員「畜生都不如」,並以「牠們」代稱,原告說作為市民無故被打,他懷恨在心和憤怒。他不同意藉此宣泄不滿,亦不知當天有遊行。被告方又指,原告庭上證供和先前說法不一,質疑他誇大其辭,原告承認他較早時只說被警員推倒,沒說遭拳打腳踢。被告方提出,醫生診斷原告左腳有骨折舊患,惟原告稱從不知自己曾骨折。案件今續,警員將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PI 3344/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