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7人轉介高院
【明報專訊】「光城者」7人涉嫌策劃炸彈襲擊,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其中最年輕的兩名被告案發時均為15歲。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提訊日,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第六被告保釋被拒,其餘沒有保釋申請,全部人繼續還押。
7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司機的陳凱量(24歲)、中六女生郭文希(18歲)、中三男生何裕泓(17歲)、中四男生歐文(19歲)、中三男生(15歲)、中四男生(15歲)及中五女生蘇穎貞(18歲)。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稱,7人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一同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或實施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早前被加控的交替控罪指稱, 7人於上述日子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WKCC2680、2768、3489/21】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