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宗華女入境案「審死官」 無人知她怎樣來要去哪?
新加坡父母不理 在加親友不願接
【明報專訊】一名新加坡華裔女子,自稱來加拿大探親訪友,但她從落地起就被關押在移民拘留所內,而且她的「緘默症」病情還在不斷惡化。加拿大移民局想將這個燙手的山芋趕緊送回新加坡,但被法官阻止,理由是她還沒有得到一個公平的「風險評估」。
關押逾半年仍未能定奪
現年22歲的李女士,於2021年11月13日抵達加拿大。當時為李女士辦理入境手續的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人員發現,李根本無法理解入境手續的嚴肅性。而且她在入境時,不但沒有行李還身無分文,身上還穿著不適合加拿大當時(11月13日)天氣的衣服。
邊境局人員還發現,李女士雖然說要探親訪友,卻沒有任何加拿大親友的聯繫方式,也無法說明食宿如何安排,在加拿大有什麼旅行計劃,更隱瞞自己在2021年9月想從尼亞加拉瀑布陸路邊境入境但被拒絕的情況。
好不容易找到李女的父母,對方承認女兒有精神病史。他們提供了一些加拿大親友的聯繫方式,但當邊境局打電話過去時,這些親友一個個都唯恐避之不及,不願接待李女。
邊境服務局只好將李女逮捕,並將其關押在多倫多移民拘留中心內。專家診治後斷定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抑鬱症﹐而且在整個拘留期間,李女因所患的「緘默症」都是一言不發,且病情還明顯惡化。
移民部曾要為她的入境問題舉行聆訊,結果她不但拒絕離開監倉,在整個聆訊期間也是一言不發。李女的父母願意幫女兒訂一個回國的航班,也想和女兒通話,但李女都予以拒絕。
最後移民部下令要將其遞解出境,並且按程序由邊境服務局啟動對李女的「驅逐前風險評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PRRA) ,而且考慮到李女的病情,服務局還為她安排了一名代表金沙曼(Ginsherman)。
到了2022年1月21日,李女的律師向移民部和邊境服務局抗議稱,李女都沒有行為自主能力,而且又因為「緘默症」而無法為自己辯白,不應再對她進行風險評估。但評估程序依然在進行,最後評估被否決,而李女士將被驅逐,她於是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一方面是要對「風險評估」做司法覆核,並且暫停執行驅逐令,另一方面也申請離開拘留中心接受精神疾病的治療。
移民部方面向法官稱,當李女士入境時,確實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願,表明她在新加坡沒有感覺到有危險,也不打算在加拿大尋求難民保護,那加拿大自然可以將她送走。
進行風險評估前不應驅逐
但聯邦法院的Shirzad法官卻指出,邊境局在處理李女士的入境事宜時,就發現李女士的行為能力很有限,精神狀況很不正常。她在入境口岸所說的那些話,不能保證她獲得公平的程序,不能讓她充分和有意義地參與程序。「在沒有對一個人進行『風險評估』之前就予以驅逐,是剝奪了李女士獲得公平評估的權利。」
法官還指出,在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移民部擅自指定一名第三方人士代表李女士行事,等於是剝奪了李女士有意義參與訴訟的機會。現在對「風險評估」的司法覆核仍在進行,如現在就把李女趕出加拿大,萬一覆核結果是風險評估官員發生重大錯誤,此時的李女士已被送回新加坡,再想讓李女回到加拿大也已於事無補,會對李女士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如今身處拘留中心的李女的精神健康狀況不斷惡化,移民部順水推舟地提出,既然如此,何不將李女士送回新加坡,讓她盡早與家人團聚,而且還能像過去一樣,在新加坡獲得心理健康的支持。
假定願與家人團聚亦不妥
法官則反駁稱,事先假定李女希望與家人團聚,這樣的想法是有問題的。李女士在被拘留期間一直避免與家人接觸,從未提到過想回家接受照顧。而且李女的父母明知女兒被關押在加拿大,而且精神健康也出了問題,卻從未試圖來探望她。因此﹐不用把李女士驅逐出境,讓她獲得心理健康支持。她對公眾並不存在威脅,只是迫切需要心理健康支持。
移民部又向處理釋放李女的法官諾里斯(Norris)表示,如果讓有精神問題的李女士離開拘留中心,如同將她「丟進冰天雪地之中然後讓她自求多福。」而且如今拘留中心沒有任何新冠患者,監倉也不擁擠,如同世外桃源一般,為何還要讓李女外出「冒險」?
而且把李女士關押起來,不是因為她有精神病,而是因為她拒絕/不能回答有關入境的問題。她這樣的精神狀態,不像是會遵守法規的人,把她放出去就再也找不回,如何能將她驅逐出境?
而諾里斯法官則反駁稱,移民部一方面強調李女有精神病,不能正常地與人溝通合作,卻又要李女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稱李女士被關押是她自己造成的後果,這樣的邏輯自相矛盾。
至於李女有逃跑的風險,移民部稱是李女沒有回答關於入境的問題,但法官認為這不是李女拒絕溝通與合作,顯露出她有逃跑的可能性,而是她因為缺乏行為能力,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可能。
法官也承認,缺乏李女的主動配合,把她放出去不是一個好的方案;但如果繼續羈押,又不能讓她獲得必要的治療,令其病情繼續惡化。
最後法官判定,就移民部對李女士的驅逐令進行司法覆核,同時撤銷移民部繼續拘押李女的決定,但保留移民部對她的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