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案報道限制 鄒幸彤申覆核 指官無權拒絕解除要求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昨為提訊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周一(5月30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稱裁判官無權拒絕辯方申請解除報道限制,「將公開審訊權利變特權」,要求法庭推翻決定,及頒令裁判法院豁免傳媒報道交付審訊,並索償過程中的損失及訟費。
裁判官月前拒解除限制 稱憂證人受壓削審訊公平
申請人鄒幸彤今年4月25日,曾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申請解除傳媒報道交付審訊內容的限制,遭否決申請。建議答辯人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他當日否決鄒的申請。
入稟狀指出,羅官當時駁回申請的理由,包括案件引起極大關注,傳媒已大舉報道,很多公眾前來旁聽,惟部分人「秩序紀律都出了問題」,曾叫囂及情緒激動;而社會亦有就案件提出「相當尖銳、帶有攻擊性」的意見,故憂慮解除報道限制,會為日後出庭證人帶來巨大心理壓力,削弱審訊的公平。
條例列明辯方申請 即須解除限制
鄒幸彤在入稟狀反駁,條例立法原意是保障被告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以免陪審員對被告有偏見;條例亦清楚列明裁判官在辯方申請下,「須」解除傳媒報道限制,故裁判官無酌情權拒絕,控方亦無權反對,故認為羅官當日決定是「越權及不當」。
鄒亦認為羅官並沒考慮公開審訊有助維持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心,而限制報道只會引起不信任和猜忌。對於羅官要求辯方解釋,為何須解除報道限制,鄒認為是「顛覆公開司法原則」。
鄒認為,傳媒僅僅報道被告遭控告,與公允和準確報道交付程序本質上有分別,羅官應考慮前者可能產生對被告的偏見;至於羅官考慮公眾或干擾證人,則缺乏控辯雙方討論及舉證,且與是否解除報道限制無關,他不應基於公眾可能作出某些行為,便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
另外,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3人昨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三次提訊日,案件押後至6月24日再訊,以繼續交付高等法院審理的程序。
李卓人及何俊仁在開庭前均向公眾席揮手示意,鄒幸彤則高喊「毋忘六四,抗爭到底」,有旁聽者回應稱「平反六四」。
【案件編號:HCAL401/22、WKCC3632/21】
(六四33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