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去年七一阻差及拒示身分證 婦囚10日罰千元
【明報專訊】去年警方禁止七一遊行,六旬女售貨員涉在銅鑼灣港鐵站揮袋襲擊警員,她否認一項襲警罪,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她另承認各一項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惟她因身體狀G等不願守社會服務令,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0天及罰款1000元。她早前服藥後缺席到庭聽取裁決,法庭下令象徵式充公200元保釋金。
另控揮袋襲警 罪名不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盧加敏(61歲)的感化報告正面,她因情緒問題需服藥,現有悔意,稱當時情緒失控而犯案。辯方向被告解釋刑罰後,她拒絕守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認為時間太長,且她承受巨大壓力,打算離開香港,辯方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及罰款。
裁判官梁嘉琪稱,當日警方就公眾活動截查市民時,要求穿黑衣的被告出示身分證,惟她沒理會,並把袋內身分證等物品倒在地上。片段顯示她舉五一手勢,說「Sorry! Sorry!」。警員多次叫被告撿拾身分證不果,終由警員拾起身分證,而被告雙手交疊胸前。
官:防警受辱威脅 判監適合
裁判官稱,被告僅拾起信用卡,但沒撿起身分證,又叫警員自行檢查地上身分證;為了防止警員受到凌辱和威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裁判官提到被告健康不宜服社服令,考慮被告背景以監禁15天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判監10天;另就無出示身分證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ESCC13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