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暴動案 查問沒警誡 要求嶺I包拍照沒提可拒絕 警綁11疑犯趴地句鐘 官斥或致屈從

[2022.04.13] 發表
2019年11月19日網上流傳照片顯示,晚上約10名穿深色衫者並排俯伏在唐樓天台,由身旁配備照明燈的人看守。法官林偉權形容多名被捕人雙手反綁、趴在地上的場面嚇人,令人十分不安,被告或受驚及意志變得軟弱,繼而順從警方。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示威者多日,有人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兩名當時未成年學生及一名無業女子在尖沙嘴唐樓被捕,昨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見另稿),還押至5月3日判刑以索取相關報告。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批評警方嚴重有損被捕者權益,當日執法時將案中11名疑犯反綁雙手、俯伏在該唐樓天台,「場面嚇人」,其間沒施行警誡,在警署要求疑犯拍攝還原照片作證據時,又無向被告說出有拒絕權利。林官雖接納警員非有意違規,但希望「執法人員警醒,曉得重視疑犯的權利」,更妥當執法。

3名被告依次為男學生伍振豐(現年18歲)、女學生羅芷澄(19歲)及無業的梁瓊升(25歲),被指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天文台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暴動。羅聞判罪成後,休庭時與親友相擁而哭。辯方求情時透露,羅是嶺南大學一年級生,修讀心理學,有志成為心理學家。

警方:有機制管警員行為紀律

對於法官表示警方嚴重有損被捕者權益,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查詢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重申警隊有既定機制規管人員行為及紀律,如發現有違反紀律情G,包括由法庭轉介的不當行為,高級警司職級的人員可開展紀律覆檢。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2019年11月19日的案發前一晚起,示威者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擲磚,有人用手推車運送及向警員投擲燃燒彈,警員發射橡膠子彈,有示威者逃進厚福街7-7A號唐樓。警員約兩分鐘後在該唐樓梯間發現疑遭棄置的防毒面罩等,並拘捕多人,當中包括本案3名被告。

指揮稱沒印象 官批故意隱晦

審訊時,控方提出引入兩項證據,即第2、3被告壑W其背包所拍攝的「還原相片」,以及第3被告被發現攜有長者八達通的回應,辯方投訴被告曾遭粗暴對待,也沒被施行警誡下受查問,並呈上一段市民從高處拍到該唐樓天台的影片,顯示有11名被捕疑犯一字排開躺在地上,面部向下,雙手反綁,維時近一小時。

林官在判辭引述控方解釋,稱因天台圍欄不高,基於安全考慮,警方才這樣控制疑犯。當時負責在場指揮的呂姓總督察庭上稱沒有印象,只承認見過四五名疑人趴在地上。林官稱呂總督察說法故意隱晦,不想承認警方曾如此對待該11人。林官又表示,天台圍欄只有1米高,但有足夠警員人手監控每名疑犯,不同意控方說法,並形容雙手被綁的疑犯一字排開俯伏地上的「場面嚇人」,第2及第3被告定必驚惶,或意志變得軟弱,而屈服配合警方調查。

損緘默權 官:非輕微違規

至於其間女警在沒有警誡下向第3被告查問,林官認為,該女警對警誡的概念認識不夠,有損疑犯保持緘默的權利。林官續說,第2及第3被告及50名疑犯返回警署被要求配合幫_背包拍攝還原照片,其間警員未有提醒對方可拒絕拍照,有損被捕者權利。林官強調缺乏警誡非輕微違規,若法庭縱容,執法人員違規則習以為常,最終接納辯方說法,拒絕將該些證據呈堂。

【案件編號:DCCC 1055/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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