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無域外法權 違例未補救無罰款
【明報專訊】私隱專員公署今次檢視的10款社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等,大部分總公司位於美國,一旦有香港用戶資料外泄,是否受本港私隱條例監管?私隱專員公署向本報稱,本港私隱條例並無域外法權,若調查後裁定涉事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補救措施,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但現時條例下無行政罰款條款。
歐盟機構泄漏 72小時未通報可罰款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於2018年5月生效,條例規定,機構或企業若泄漏成員國公民資料、未有在72小時內通報等,均可被罰款,金額最高可達其全球年度總營業額4%。條例生效後,不少歐盟成員國的當地監管機構均行使權力向違規機構問責,如facebook母公司Meta,上月便被歐盟裁定須為2018年一系列數據泄露事件負責,罰款1700萬歐元(約1.45億港元)。
另外,GDPR條例亦訂明,機構只可在訂明條件下把用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歐盟以外地方。本港現行私隱條例第33條雖有類似規定,惟該條例至今尚未實施。
方保僑:條例落後沒阻嚇
黃浩華:預設公開資料不理想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認為,本港私隱條例落後於國際標準,如當局無權對機構處之罰款,根本沒阻嚇力,「泄漏了幾百萬資料,講句對唔住」便可不了了之。他說,不少社交媒體均聲稱沒泄漏私隱,只是有其他人以「網絡爬蟲」方式索取用戶資料,對此類行為,世界各地網絡安全法仍存有灰色地帶。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補充,以往facebook及LinkedIn均曾發生「網絡爬蟲」事故,部分用戶個人資料預設為公開,黑客毋須入侵帳戶,透過自動程式亦可索取部分個人資料作「網絡釣魚」等犯法行為,他認為社交媒體預設部分公開個人資料的做法不理想。
私隱署:一直有研究修例
對於本港會否修訂私隱條例以填補漏洞及追上國際標準,私隱專員公署回覆稱,一直有與政府研究修例,過程中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私隱條例和考慮香港實際情G,提出切實可行的修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