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囚1年 問卷調查員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期間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遭胡椒球彈擊中的24歲男問卷調查員早前被裁定與兩名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囚1年,他提出上訴,高院昨駁回。法官李運騰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決正確,是據「逃跑」以外環境證據定罪,毋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已能支持裁決。
上訴質疑誤引共同犯罪 官:環境證據夠定罪
上訴人譚禹軒(24歲)稱原審錯誤依賴「逃跑」作參與非法集結證據,以及錯誤利用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作為定?罪基礎。
李官在書面裁決指出,雖然當時警方小巴和警員制服無警察標記,但小巴「不尋常地」停泊道路交界,有身穿制服及手持長槍的乘客下車,故認同原審裁判官合理裁定正常人「只需看一眼」就知乘客是警察,加上上訴人沒佩戴蒙面物品,他沒作供解釋,李官拒絕接受他以為自己違反蒙面法而逃跑。
李官續說,裁判官審視的環境證供證據包括附近有非法集結,上訴人打扮與暴力示威者相同,以及於警方展開拘捕後衝上天橋,裁判官考慮「逃跑」證據之前,有足夠證據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認為裁斷完全穩妥。
另外,李官認為裁判官先於運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時已裁定上訴人犯案,推論他不單純身在現場更藉此故意鼓勵和默許其他非法集結者。這裁斷毋須依賴該原則亦符「參與」元素。
【案件編號:HCMA 479/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