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寰方:重和諧 曾抽16億派各房 稱不回購為延續父慈善事業
【明報專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爭產案早於2012年達成大和解,長房3名子女因南沙發展項目的回購權重啟訴訟,高等法院審訊昨踏入第3日。庭上爭議霍震寰是否向家人隱瞞回購權一事,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在開案陳辭表示,霍震寰拒絕行使回購權,是為了延續父親的慈善事業,並非謀取私利,亦願意犧牲個人利益,抽取16億元資產予各房成員。黃仁龍又說,霍震宇以往分別以「豬頭骨」和「金山」形容南沙項目,反映項目的回報隨時代改變。
明報記者
3宗案件的原告分別為長房三子霍震宇、長女霍麗萍及次女霍麗娜,被告人數及公司合共28個,包括長房、二房及三房成員、家族公司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以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等。家族公司「有榮有限公司」1997年以象徵式1元將南沙項目的1股權益售予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案件爭議在於有榮就該1股權益的回購權。
代表長房次子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表示,霍英東生前將震寰視作繼承人,不但安排震寰主理家族生意,亦於1978年的遺囑將最多資產分予震寰(見表),但震寰重視父親名聲及家庭和諧,主動向長房、二房及三房成員分享資產,例如從他與霍老共同持有的一間私人公司,抽取逾16億元分給各人。黃仁龍形容,霍震寰願意犧牲個人利益,是為了保障主力作慈善事業的霍英東基金,震宇、麗萍及麗娜3人組成的陣營反指震寰私吞涉事回購權,明顯對震寰不公平。
黃仁龍又說,3人陣營提出南沙項目有利可圖,但南沙地段的發展跨越不同階段,霍老1998年曾形容項目是負累,3人陣營以內地今時今日的發展情G衡量項目收益,無疑是事後孔明。黃仁龍續指,震宇曾於2012年的會議形容南沙項目是「豬頭骨」,後來霍家各人與前特首董建華會面,震宇改稱發展南沙的「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猶如一座「金山」,反映項目的回報高低隨時改變,法庭要仔細考慮。
庭上提及董建華促成「大和解」
庭上不時提及,董建華促成霍家各人於2012年8月簽「大和解」協議。黃仁龍強調,協議訂明由獨立的會計師樓調查霍老的遺產,震宇更邀請前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出任獨立遺產執行人,顯示各人不信任震寰。黃又說,震寰已表明回購權的限期已過,只是3人陣營誤以為限期屆滿後,仍可「取回一些東西」。
稱忘披露最多屬疏忽對家人不夠忠誠
黃仁龍稱,震寰只是忘記向兄弟姊妹披露回購權一事,最多構成疏忽、不稱職或對家人不夠忠誠,並非有意隱瞞事件,亦不如3人陣營所說,會違反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3人陣營中,黃仁龍指有證據顯示震宇較早知悉回購權一事,但未肯定麗萍及麗娜何時知情。聆訊今續,由震寰一方繼續作開案陳辭。
【案件編號:HCA 92、274、275/16】
(霍家爭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