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不滿輪椅阻走廊 緩刑漢淋鏹囚12年
【明報專訊】居於屯門寶田h的五旬漢因放置輪椅在走廊而與鄰居起爭執,前年以槌子襲擊對方被判緩刑,翌日再向鄰居淋鏹水報仇,致鄰居近兩成皮膚三級燒傷,他昨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囚12年1個月。法官金貝理斥被告手法狠毒,施襲後向對方大笑,毫無悔意,法官相信事件對事主造成難以磨滅傷痛,留下永久疤痕。
辯方求情稱,被告黃健強(58歲)1979年從內地來港,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後來與太太離婚,獨居屯門寶田h。任職侍應的被告其後脊椎受傷,2018年手術失敗後,需以輪椅輔助步行,現靠綜援過活。辯方續稱,因事主沈志成(案發時63歲)曾嘲笑被告,被告才會犯案,又稱鏹水是用作清潔,被告並無預謀犯案。
施襲後大笑 鄰居18%皮膚三級燒傷
法官判刑時反駁,清潔毋須用到3支高濃度的鏹水,可見是有預謀犯案,並斥被告施襲後無施予援手之餘更向事主大笑,手法狠毒,且本案非單一事件,亦相信若被告未能控制其脾氣,會對社會帶來威脅,就本案判監12年。由於被告違反另案的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
前年槌傷事主 判緩刑翌日作案報仇
案情指出,被告與事主為「門對門」的鄰居,二人自2020年已有爭執,事主因不滿被告經常將輪椅放置於走廊阻礙空間,多次向管理處投訴,被告於同年中曾以槌子襲擊事主,11月20日被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翌日早上,被告趁事主回家時從後淋潑腐蝕性液體,事主轉身後發現被告手執一樽並在大笑,隨即向大廈保安求助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被告住所檢獲3瓶腐蝕性液體及一個尿壺,被告其後被捕。事主約18%的皮膚達三級燒傷,包括右臉、胸部及右肢等。
【案件編號:HCCC 1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