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物擲警署 兩學生罪成
【明報專訊】3名同校中學生被指在去年4月1日凌晨,向大埔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熏黑,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出,縱火者知悉燃燒物威力有限,不會預見危及附近警員的生命,裁定首、次被告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而刑責較重的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則罪脫;而第三被告並非現場被捕,未能證明他曾縱火,故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間首、次被告須還押。
3名被告依次為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和郭姓男生(16歲),早前同否認「有意圖而縱火,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罪。首次被告承認襲警及縱火意圖損壞財產罪。
刑責較重罔顧人命縱火罪脫
林官裁決時稱,警署外牆結構堅固,3名縱火者投擲的5項燃燒物中,僅一枚「輕微爆燒」,其中一枚更沒有點燃,所有火勢在1分鐘內熄滅,認為兩名被告知悉燃燒物威力有限,難以想到會令外牆或大閘嚴重損牷A危害他人性命。控方亦未能舉證燃燒物的玻璃碎片飛濺至遠處,加上停車場內沒有易燃物品助燃,汽車、太陽傘等亦與燃燒物有距離,故裁定首、次被告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罪脫,惟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
第三名縱火者逃去後8分鐘,警員在附近公園拘捕第三被告。林官認為其衣著不足舉證他是縱火者,即使第三被告手機曾收到「你走唔走到」的信息,但信息在縱火者被捕一個半小時後出現,缺乏上文下理,不能證明他是縱火者。
【案件編號:DCCC 80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