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生襲擊罪上訴得直 官稱衣物相似不足確認
【明報專訊】21歲本地科大生涉在前年11月舉行的校長與學生對話公開論壇,連同其他人襲擊一名內地生,致其眼部及頭部受傷,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9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高院,法官黃崇厚昨日稱,案中確有指向上訴人是施襲者的證據,且有一定份量,但是否足以肯定上訴人是施襲者則懷有疑慮,故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原判。
原判監9個半月 青年聞判激動擁旁聽者
上訴人陳凱文聞結果後激動而泣,並於散庭後與旁聽者相擁。
對於控方曾指施襲者身上的物品,包括眼鏡、手繩、背部白色的iPhone和白色Asics品牌運動鞋,與上訴人的物品極為相似,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辭中表示,除運動鞋外,以上4樣物品難稱有顯著特徵;且如上訴方所言,該運動鞋的品牌、顏色和設計,都是市面上常見。至於手繩上的飾物設計,則不能從呈堂錄影片段清晰可見。黃官續稱,單憑從上訴人家中搜出4樣和施襲者身上的相似的物品,不足以令人確定上訴人是施襲者,且相關物品在案發後4個月發現。
官:物品市面常見 缺乏明確特徵
黃官稱,翻查襲擊時段的前後片段、攝錄時間,考慮片段人物的容貌、衣著及物品等;且顧及雙方陳辭,及原審裁判官鄭紀航的觀察,若指片段中蒙面的人為上訴人,雖然蒙面者右手手腕有手繩,也曾背上一個有幼繩的斜應U,但片段中不同時段的袋並不一樣,且拍攝片段的時間與案發時間有數小時之距,該人物身上亦缺乏明確特徵及可供辨認的物品。故基於上述理由,難以安心肯定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穩妥。
【案件編號:HCMA 368/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