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分 辯方爭議有合理辯解 廉署主任同意 7?21涉重大公眾利益
【明報專訊】正因初選47人案等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林卓廷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受審。辯方爭議,被告披露的並非《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受限資料,並無違例,且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合理辯解。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昨在庭上同意7.21事件嚴重,是本港史上與公眾利益牽涉相當大的事件,故此廉署事隔兩天後已展開調查。
另爭議失當罪不受防賄例披露限制
被告林卓廷(44歲),否認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明言「我絕不認罪」。辯方大律師沈士文稱將爭議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的發言內容(見表),他提到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相關罪行屬《普通法》,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訂明的罪行。另7.21事件與公眾利益有荂u史無前列」的重大關係,即使披露涉案資料都有合理辯解。
廉署主任:貪污失當兩罪調查不能分割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事發後兩天便邀請當天遇襲受傷的被告在同月25日接受調查,他曾向被告透露調查涉及懷疑警員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提醒他不可披露《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下的相關內容。
李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被告曾任廉署執行調查主任,接受有關法例訓練,但當辯方指出,被告曾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條例下第2部所訂明的罪行,不受條例限制」,李景文堅稱沒有。辯方質疑李在會面後16個月才錄取口供,為何如此斬釘截鐵地確認沒有?李表示,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調查所涉及的人和事相同,不能將調查分割,披露其中一項都會影響調查,而條例精神在於保障調查免被曝光,如被告曾提出此話,他必定會提醒不能披露。
辯方其後就7.21事件性質多番追問李景文,「你同唔同意7.21係好嚴重翵ぁ鞳v?李同意。辯方再問,是否同意元朗站內外有一群人手持武器無差別施襲是令其嚴重的原因之一,李再度同意,但當被問「過鰿蛪磲灡伅○ㄤL警員出現阻止」是否為另一項因素,李便稱案件仍調查中,此時亦遭控方打斷,認為證人不宜給予意見證供。
7?21隔兩日即查 疑警收利益行為失當
辯方遂問李景文,為何廉署事隔兩日便展開調查?是否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警官無作出適時反應阻止暴力蔓延?李稱事件受傳媒廣泛報道及公眾高度關注,加上廉署接獲投訴指警方無適時執法,懷疑有警員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廉署遂循兩大方向調查。辯方最後問,「你同唔同意如果有警察唔執法保護市民,鰣輕靘史上係同公眾利益牽涉好大鴾@件事?」,李稱「無錯」。控方已舉證完畢,辯方今將作中段陳辭。
【案件編號:ESCC 278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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