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覆核打電話權敗訴 官:監禁必然受限
【明報專訊】曾提司法覆核為囚犯爭得投票權的在囚者蔡全新,認為懲教署限制他在獄中致電外界的做法違憲,2016年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於高院審理,相隔3年後昨日裁定他敗訴。法官鰤篞謔b判辭多次重申,囚犯被判監、失去自由,其對外溝通必然受限制。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回應裁決稱失望,又透露申請人已出獄,會與他聯絡商討會否上訴。
蔡耀昌:沒全面考慮在囚者困難
蔡耀昌認為,裁決沒全面考慮在囚者困難及應有權利,加上有囚犯家屬年紀大及行動不便,若獲准使用電話,緊急時亦可聯繫。他說,現時資訊科技發達,且智慧監獄逐步試行,認為署方應使用新科技,並非僅依賴舊有聯繫方法,如書信、探訪等。
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是懲教署長及赤柱監獄首長。鰫x在判辭引述申請方的理據,懲教署的常規令(Standing Orders)全面限制在囚者打電話予在港的人,違反《基本法》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且有海外家屬的囚犯可獲准毋須申請打電話,是歧視沒有海外家屬的囚犯。
法官鰤篞謔b判辭表示,囚犯並非完全不可對外聯絡,如有需要,懲教署亦會安排與家屬以外的人聯繫。黃官更列出2014至2016年數據,平均約3000多人申請,並接近全數獲批。黃官續稱,年長、懷孕或殘疾的囚犯家屬亦可申請視像探訪。
官稱可申請打電話 近全數批准
黃官多次重申,判監囚犯對外溝通必然受限制,且囚犯的致電申請是以每宗個案審視,又稱申請人的投訴沒根據,3次電話使用的申請有兩次被拒,當時曾有懲教職員詢問申請人,申請人更一度指情G不緊急。
至於申請方稱條例無列明不容許囚犯打電話,故認為常規令越權。黃官認為,依申請方說法,囚犯通話須完全不受限制及監察,且條例亦無列明限制囚犯使用其他通訊設備如電郵等,故認為申請方說法不合理。黃官不認為常規令有歧視情G,有海外家屬的囚犯獲准打電話,反而是平等對待有海外家屬及無海外家屬的囚犯。
【案件編號:HCAL 1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