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鄉局得直 建屋申請重開綠燈 上訴庭裁私人協約換地合憲 本研社批打回原形

[2021.01.14] 發表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前排右三)及一眾鄉事代表昨午見記者, 一同豎起拇指,指法庭裁決充分證明《基本法》在港得以成功實踐,切實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指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並駁回另一方申請者郭卓堅及呂智恆的上訴。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發展局即「開綠燈」,稱歡迎上訴庭裁決,研判辭後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有關在政府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有團體指裁決令丁屋政策打回原形,900多公頃「鄉村式用地」無法釋放發展,加劇土地問題(見另稿)。

根據現時興建丁屋方式,新界原居民可在其擁有私人農地,免費申請建屋牌照興建丁屋,亦可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出政府土地,予以地價優惠建屋,或是以政府換地方式建屋。高院2019年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建丁屋屬違憲。政府當時暫停該兩項丁屋申請。上訴庭昨推翻高院決定,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即原居民在自己土地或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均合憲。

稱丁權受基本法40條「保護」 可扺禦歧視指控挑戰

判辭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上訴庭判辭先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丁權是否受到《基本法》第40條中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判辭續指出,在殖民年代前,新界原居民普遍行使「習慣土地使用權」,男丁可向村長申請建屋,1959年行政會議紀錄亦有確認丁權存在,並於1959年獲殖民地政府認可為「傳統」。

上訴庭基於歷史,認為丁權為合法傳統權益之一;即使丁權在本質上帶有歧視,但在憲法上層面,基本法第40條會「抵禦」(shield)任何基於歧視、平等等層面對丁權合法性的挑戰;而且詮釋基本法第40條時,須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同時解讀,即回歸前本港所有土地契約及相關權利,均會按香港特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因此由丁權衍生的丁屋政策與其他法例有任何衝突,亦受第120及122條保障。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申請免費建屋牌照為可追溯歷史的傳統權益,但同時認為私人協約及換地均有源可溯,例如私人協約的前身為「鄉村拍賣」,在1909年已獲政府同意可用此方式建丁屋,而換地為原居民自行解決土地不宜建屋的方法。

稱私人協約換地皆有源可溯

殖民政府於1972年訂立的丁屋政策中,亦接納此三種方式,沒有一種為當時新增,只是叫法上不同,故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整體合憲。

另外,上訴庭指出,兩名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非原居民,與丁權無關,即使丁權被裁定完全違憲,兩人也不能得到任何補償,因此下令駁回兩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本研社:未處理人權歧視問題 劉業強:與房屋供應無矛盾

本研社成員黃肇鴻表示,今次判決非常保守,全盤接納政府看法,忽略申請人提出丁屋政策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無處理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等問題。

劉業強表示歡迎裁決,形容是「全勝」,「上次是贏2:1,今次是贏3:0」。他說,近年政府審批及核准丁屋申請非常緩慢,「由以往一年批准2000多間(丁屋),至2019年只有幾百間」,稱目前積壓的丁屋申請個案近萬宗,其中私人協約及換地個案佔數千宗,促政府盡快恢復審批所有丁屋申請。他說不認為判決會對本港房屋供應有矛盾,認為政府應透過新思維,如放寬鄉村式用地發展密度,准許原居民集齊丁權建「丁廈」,以善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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