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應優先視公職人員 林鄭:區議員選委需宣誓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港人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文件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表示,區議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均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按國安法宣誓。有選委憂慮若參選時被指非真誠宣誓,或牽連至未能擔任其他公職遭DQ(取消資格);有學者相信宣誓是欲為有關人等設限,關注會否有追溯力。
政制局:正研公職人員範圍
《基本法》第104條列明須宣誓者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法官,不包括區議員;而國安法僅列明「參選或就任公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公職人員」涵蓋範圍十分複雜,需小心研究,政府正積極研究,適時公布。
林太昨日出席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到會否將宣誓涵蓋範圍擴大至區議員、1200人的選委,她稱目前仍在清晰釐定公職人員,但指區議會是重要組織,選委會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是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而需要按國安法宣誓」,稱會在落實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中修例,冀草案可盡快交立法會審議。
張達明憂牽連其他機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是法律界選委,他稱按早前人大DQ了4名立法會議員的例子可見,若參選時被指不擁護《基本法》、非效忠特區,其他公職都不能做;意味若任選委時被指宣誓失效,亦可能無法擔任其他公職。張達明說,目前未知公職人員定義會否包括大學等機構,憂慮「慢慢『僭建』好多東西」。
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稱,政府希望逐步消滅體制內的反對聲音,DQ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後,下一個目標便是區議員。他估計,若區議員拒絕宣誓、或宣誓時有動作,都可能被指違誓,「較易一次過令大批區議員失去議席」;並自言由去年被拒參選立法會後,「都難逃DQ命運」。
馬嶽:關注宣誓有否追溯力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相信,宣誓意味上述的人可被指違誓,若政治行為及立場上被視為過界,有可能遭DQ以至要負上刑責,為他們設下限制,他關注宣誓會否有追溯力,過往的行為、言論會否被視為違反《基本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