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法院稱組織偷渡二人「受他人安排」 港警10月拘9涉案者 張達明:內地口供不能作呈堂證供
【明報專訊】12港人偷渡案中鄧棨然、喬映瑜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分別被判囚3年及2年,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昨日表示,兩人「受他人安排」組織偷渡,換言之並非主犯。香港警方表示,今年10月拘捕9人涉協助是次偷渡,會積極跟進。有法律學者表示,12港人在內地的口供在港不會獲接納為庭上呈堂證供,但香港警方可透過行政程序取得文件以助調查。
張:警可取文件助調查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表示,鄧棨然、喬映瑜受他人安排,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由鄧買船;兩人「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
新華社:「上家」安排鄧棨然學駕船
新華社報道,鄧棨然8月購買快艇,由「上家」安排學習駕駛偷渡;喬映瑜負責與其他涉案者聯絡。報道稱,8月23日凌晨,鄧、喬及其餘10人在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將燃油、食品、望遠鏡、衛星電話等偷渡物資運送到快艇上,鄧駕船出發,指喬向各人交代注意事項,如遇內地海警,統一口徑為「出海釣魚」。報道又指喬映瑜用海上定位系統、衛星電話等與「上家」匯報快艇位置。
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表示,警方10月已就今次棄保潛逃案拘捕9人,他們涉嫌協助疑犯,未來會積極跟進。警方10月拘捕的包括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助理唐婉清、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
拘唐婉清鍾雪瑩 警:積極跟進
就12港人在內地認罪口供對香港警方調查此案有何作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如果警方只用作調查,可透過行政程序向內地警方取得文件;不過他指如用作呈堂證供,本港刑事法庭不接受書面證供,要「有說話、有盤問」的證供才獲接納,除非香港警方傳召相關人等。他表示,昨日有兩名未成年疑犯移交回香港,「警方可以問他們,但他們亦有權不願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