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國企專營 禁損消費者利益
[2020.12.22] 發表
內地現行《反壟斷法》在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國有企業、行業協會等主體從事壟斷問題均有作出管制。
稱經營者須受公眾監督
《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同時,「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
此外,該法律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有關禁止的壟斷行為,否則最高可處50萬元(人民幣)罰款;嚴重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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