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同性伴侶有自動繼承權 官促修訂遺產相關條例「有效婚姻」定義
【明報專訊】男同志3年前在英國與男友結婚,早前就丈夫的居屋繼承權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現行涉及遺產繼承的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其丈夫無法繼承物業,做法屬違憲。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法官周家明表示,條例對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存有差別待遇,並欠缺合理解釋,構成非法歧視。周官又指出,一旦給予同性伴侶繼承權,不見得會破壞法例完整性,亦無證據證明會對傳統婚姻制度有害,故裁定申請方勝訴,並表明要修訂涉案條例中「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的定義,下令訴訟雙方在21日內向法庭交文件。
周官在判辭指出,申請人吳翰林於2017年與男友在英國倫敦結婚,翌年購入一個居屋單位供二人同住。根據房委會的居屋政策,吳及同性丈夫不能「聯名」持有單位,吳離世之後,單位不會轉至其丈夫名下。周官指出,本案重點在於兩條條例,其中《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列明「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如果吳未立遺囑之下離世,其丈夫將無法繼承財產。另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如果其中一名同性伴侶逝世,在生的伴侶須證明自己在財政上依靠死者生活,才能從遺產中分發贍養費,做法與異性伴侶不同。
官:異性同性伴侶待遇不同屬歧視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本港婚姻法為異性伴侶賦予特殊地位,異性伴侶須承擔法律責任供養另一半,所以不能與同性伴侶同等看待,周官表明不同意,稱法例原意是防止死者逃避供養他人的責任,當中包括死者在法律責任上要照顧的人,也包括道德責任上要照料的人,例如父母及兄弟姊妹。周官稱,法例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代表只有異性伴侶有法律責任照顧伴侶,而同性伴侶就另作別論,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反映法例對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存有不同待遇。
「享繼承權不見得破壞法例完整性」
周官引述梁鎮罡案的終院判辭指出,如有正當理由支持,上述差別待遇便不構成歧視;如果差別待遇並無合理解釋,就屬歧視。律政司指本港婚姻法有三大目的,包括維護傳統的一男一女婚姻制、鼓勵未婚的異性伴侶成家立室,以及維持法例的連貫性;惟周官強調,即使法例否定同性伴侶的遺產繼承權,亦無助促進該些目的。一旦給予同性伴侶繼承權,不見得會破壞法例完整性,亦無證據證明會對傳統婚姻制度有害。因此,法例對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不合邏輯,亦欠理據支持,無疑屬歧視,故裁判申請方勝訴。
另外周官提到,由於申請人並非締結民事結合,所以沒有資格要求法庭審視民事結合者的遺產繼承權事宜,加上各國對於民事結合者的法例不同,法庭不會處理這方面的議題。周官下令政府一方須向申請人支付九成訟費,惟申請人挑戰民事結合者權益一事失敗,須自行承擔餘下一成訟費。
律師:客戶關注子女同性伴侶分遺產
因應法庭裁決,財富承傳策劃協會主席蘇文傑律師表示,同性伴侶處理遺產繼承時與異性伴侶一樣,均要出示註冊證明文件。他又稱,曾接觸過一些「上一輩」的客戶,他們的子女有同性伴侶,這些客人未必認同同性婚姻,但過去亦不用擔心遺產傳承的問題,因為子女的同性伴侶過去無法獲分配遺產;但現在法庭裁決,蘇認為這些客戶將會關注有關的改動。
【案件編號:HCAL3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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