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煙蒂拒示身分證 男子告刑事罰款
【明報專訊】去年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期間,31歲男子在紅磡抽煙並將煙蒂扔地,遭警員發現截停後拒絕出示身分證。男子被捕,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亂拋廢料」刑事罪,被判罰款1500元,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控方同意自簽1000元守行為一年,撤銷控罪。
被告郭正康(31歲)報稱任市場部經理,他承認去年12月1日在紅磡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拋擲廢料。至於另一控罪,即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2190林卓倫及警員11764霍嘉競,則獲撤控,准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指出,約100名示威者去年12月1日在紅磡公主道附近聚集,警方在場戒備,發現被告靠近欄杆抽煙,並將煙蒂扔地,遂上前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被告拒妥協並反抗,警方遂將他制服及拘捕。
「公眾地方亂拋廢料」最高囚3月
一般而言,在公眾地方亂拋垃圾者會被票控違反《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罰款1500元。被告承認的「在公眾地方亂拋廢料」罪,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條,最高刑罰可判監3個月。
【案件編號:KCCC980/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