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容港審案勿視當然 梁家傑:狐假虎威字字歪理

[2020.07.06] 發表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表示,即使中央決定國安法案件不交予香港審理,法理上說得通,稱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與國防、外交為「三頭馬車」,「能讓香港有案件管轄,大家不要take for granted(理所當然),它(中央)可以不容許,但它尊重兩制」。

徐澤撰文駁李國能:司法機構非獨立之國

另外,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發表聲明,稱特首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圖)在今日的《明報》發表文章,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文中提及,司法獨立應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機構的干涉,但強調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強調其組成並非可以自行決定,法官任命權屬特首便是例證。

徐澤又表示香港並非「三權分立」,稱基本法43條、48條的規定,特首是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首長,即「雙首長」,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而香港是奉行「行政主導」體制,特首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譚惠珠昨於《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研討會上表示,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在國家安全層面未做到,是因內地刑法有反革命罪,在香港難以界定,強調「從無將權交予香港就算數」,她又稱就基本法23條立法列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一章,反映這並非香港高度自治內容,「權永遠在中央,立國家安全法律、訂立執行機制,是中央而非地方政府事權」。

港區國安法列明,條文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但根據基本法第84條,附件三列入的全國性法律,法院都可用以審案,稱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釋權不受影響。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形容譚惠珠「狐假虎威」、「每一個字都是歪理」,他稱現時中央已是撕破臉皮,「要橫行便做吧,現時權在你手」。梁家傑強調,當初23條要經香港自行立法,是因服膺於香港三讀程序的保障,過程公開、透明、有紀錄,但今次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為港人制訂刑責,卻無經香港三讀程序立法,批評這是治人工具,用以整治、政治迫害組織及團體,卻不見客觀、準繩,令人沮喪。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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