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指定法官」「管轄權」損司法 鄭若驊:應指一個名單 並非指定某官審某案

[2020.06.23] 發表
就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終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圖)發表聲明,當中提到,特首有權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稱「這會損害司法獨立」。(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就人大「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下稱《說明》)發表聲明,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中,提到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的兩點,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李國能提到,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但值得留意《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有追溯力。

【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

鄭:判案按法例證據 不礙司法獨立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後見傳媒,她說,按說明所寫是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而非外界所指由特首指定個別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我的理解應該是指定一個list(名單)」,由名單上的法官優先處理相關案件,好處是案件屬他們較擅長的範疇,強調法官判案只根據法例和證據,故司法獨立不會受影響。鄭稱,現時是由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法官,挑選法官時是按其專業和司法才能,「這點一定不會改變」,並指《基本法》列明法官的司法獨立受到保障,為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根基。

李指法官經驗專長 特首缺認知

任國安委主席不宜獨自挑選

李國能在聲明中表示,說明列明特首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會損害司法獨立」。在《基本法》下,法官是經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的挑選是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而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

最少應按首席法官等建議

李國能說,「單憑行政長官會欠缺挑選法官時所需知道的法官的經驗和專長。而且,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並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他認為,即使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指內地處理 被告失港司法保障

《說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李國能稱這引起極大的關注(raises serious concern)。他認為,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不能享有我們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况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葉巧琦:特首屬控方 有角色衝突

應確切界定「管轄權」「極少數」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特首只是有權「任命」法官,而非《說明》中提到的「指定」。她解釋,只有每個法院的最高法官有權指派不同法官審案,「為何特首有權指定哪個法官?這是行政干預司法獨立」。她質疑,特首在國安案件中屬控方,由特首指定法官有角色衝突。香港一直堅持司法獨立,法官保持公平及公正的形象,「被特首選中的法官會否被質疑有特定(政治)傾向;沒被選中的法官則有另一取態?」

港大學者:特首如何選任法官關鍵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對本報記者表示,若《說明》的意思是特首有權選任(empanel)法官審理與國安有關的案件,但司法機構仍有權決定及安排法官審理指定案件的話,對司法機構只有「小部分的侵犯」;關鍵是特首如何選任法官,他建議特首盡可能選任所有具足夠經驗及有興趣處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否則或惹起猜測,甚至破壞司法的完整性。

葉巧琦又認為,港區國安法應對「管轄權」、「極少數」等字眼有確切的界定,現時說明並不清晰,致法律界及大眾連番質詢及疑慮。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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